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飞达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杨志成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544134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91民初2563号 |
案号 | (2017)苏0214执88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4-21 |
发布日期 | 2017-08-1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飞达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新绿公司货款576000元及违约金(以576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62元,财产保全费38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632元(已由新绿公司预交),由飞达公司负担(新绿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飞达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飞达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绿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梁溪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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