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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泉州太子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蔡子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115847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晋民初字第9460号
    案号 (2017)闽0582执2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0
    发布日期 2018-08-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汇丰置业(中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晋江市恒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450万元、利息546125元及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原告晋江市恒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汇丰置业(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通港东街168号迎宾馆桃源山庄二期48号K户型、61号H户型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泉州太子酒店有限公司、泉州迎宾馆有限公司、汇丰置业(泉州)有限公司、汇丰置业(永春)有限公司、蔡子宜对本判决第一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泉州太子酒店有限公司、泉州迎宾馆有限公司、汇丰置业(泉州)有限公司、汇丰置业(永春)有限公司、蔡子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汇丰置业(中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六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228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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