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泉州太子酒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蔡子宜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115847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晋民初字第9460号 |
案号 | (2017)闽0582执21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1-10 |
发布日期 | 2018-08-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汇丰置业(中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晋江市恒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450万元、利息546125元及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原告晋江市恒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汇丰置业(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通港东街168号迎宾馆桃源山庄二期48号K户型、61号H户型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泉州太子酒店有限公司、泉州迎宾馆有限公司、汇丰置业(泉州)有限公司、汇丰置业(永春)有限公司、蔡子宜对本判决第一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泉州太子酒店有限公司、泉州迎宾馆有限公司、汇丰置业(泉州)有限公司、汇丰置业(永春)有限公司、蔡子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汇丰置业(中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六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228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