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越公(皋)行罚决字[2017]1336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如实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08月17日10点的时候,公安机关民警在对位于皋埠镇的绍兴市制水有限公司进行日常工作检查中,查获到该单位仓库中库存的高锰酸钾实际存放量为650公斤,而该仓库高锰酸钾进出登记表上记录为600公斤,记录与实际库存不符。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绍兴市制水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绍兴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9-06 |
决定机关 | 越城区区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周克文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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