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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鑫冶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斌雄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52813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16民初24813号
    案号 (2017)津0116执214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02
    发布日期 2017-09-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滨海诚信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所欠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沽支行借款本息合计4526702.05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期间实际付款日止,以借款本金3998016.67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年利率8.96%×1.5=13.4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天津誉宏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正昊经贸有限公司、天津鑫冶石业有限公司、天津宏林文商贸有限公司、天津鑫冶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孙铃斌、郭斌雄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14元由被告天津滨海诚信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天津誉宏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正昊经贸有限公司、天津鑫冶石业有限公司、天津宏林文商贸有限公司、天津鑫冶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孙铃斌、郭斌雄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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