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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运罚决字[2016] 第330600411600015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台州中通顺达物流有限公司 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行政处罚内容 2016年07月01日09时30分,绍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绍兴市山阴道上桥处巡查时,发现浙J.57808厢式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马驰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驾驶员马驰驾驶浙J.57808厢式货车在绍兴市山阴道上桥处营运,检查发现该车驾驶员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7-11
    决定机关 绍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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