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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锡住建(质)罚字[2020]第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内容 你司建设的无锡兴达泡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环保提升改造项目工程,合同金额230万元,在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擅自施工基础分部工程。2020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司委托代理人包靖虹进行了调查询问等调查取证工作,委托代理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你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三)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未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根据《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一)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之规定,并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对你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对无锡兴达泡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0
    决定机关 无锡市锡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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