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雅可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0033****6793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02民初8124号 | 
| 案号 | (2021)皖0102执125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钱巧玲与被告安徽雅可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签订的《非公开定向增资扩股协议书》以及82016年4月2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解除原告钱巧玲和被告郑肖于2015年7月28日、2016年4月25日签订的两份《股份委托代持协议书》;三、被告安徽雅可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郑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钱巧玲本金20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1万元利息自2015年7月28日起第一年按照年利率12%,第二年按照15%,第三年及以后按照18%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金19万元利息自2015年11月5日起第一年按照年利率12%,第二年按照15%,第三年及以后按照18%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钱巧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公告送达费800元,合计3970元,由被告安徽雅可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郑肖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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