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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铁一运煤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22459****084A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15民初172号
    案号 (2021)津0115执恢5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2
    发布日期 2021-07-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铁一运煤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宜昌兴创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运费垫付款478582.9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96元,由原告宜昌兴创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496元;由被告中铁一运煤炭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执行时间同判决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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