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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铁一运煤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22459****084A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302民初841号
    案号 (2019)冀0302执5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2
    发布日期 2019-03-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中铁一运煤炭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二、原告(反诉被告)中铁一运煤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浙江银亿能源有限公司煤款2150588.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自2014年9月1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驳回反诉原告浙江银亿能源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01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铁一运煤炭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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