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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海综执〔2020〕罚决字第05-01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海宁市力美针织有限公司作为一家拥有6名员工的纺织品制造加工企业,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相关台账资料,属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局认为,海宁市力美针织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安全生产)》第7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限海宁市力美针织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08
    决定机关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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