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名流会健身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31****7912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2071民初20169号 |
| 案号 | (2019)粤2071执2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1-02 |
| 发布日期 | 2019-01-22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执行人东莞市名流会健身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6年4月4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的租金差额864095.56元及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864095.5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8月29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18年12月20日为54498.03元),合计为918593.59元;2、被执行人东莞市名流会健身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5年9月至2017年7月水电费478457.9元及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478457.9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10月18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18年12月20日为27019.58元),合计为505477.48元;3、被执行人东莞市名流会健身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21773元;以上三项合计为1364326.46元4、被执行人东莞市名流会健身有限公司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由被执行人东莞市名流会健身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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