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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前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92MA****F28H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民初1919号
    案号 (2022)苏0113执4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07
    发布日期 2022-0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前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博世汽车服务技术(苏州)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20万元及利息(以14657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2月1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博世汽车服务技术(苏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68元,由被告南京前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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