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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工商美处字[2017]3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构成利用广告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22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10
    决定机关 海口市美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王煜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