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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省勇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0057****74XW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黑0110民初3414号
    案号 (2018)黑0110执24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20
    发布日期 2019-05-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黑龙江省勇超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文波借款本金3813925元; 二、被告黑龙江省勇超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胡文波借款本金3813925的利息(自2015年7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8139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杨先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黑龙江省勇超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先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文波负担2155元,由被告黑龙江省勇超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先国共同负担431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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