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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柏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常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严科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041540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民终5471号
    案号 (2017)粤1973执28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16
    发布日期 2017-12-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东莞市柏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常平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黄江冠中五金加工店支付货款183405.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6年1月21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东莞市柏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柏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常平分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东莞市黄江冠中五金加工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27元,由原告东莞市黄江冠中五金加工店负担549元,被告东莞市柏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常平分公司、东莞市柏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878元;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东莞市黄江冠中五金加工店负担377元,被告东莞市柏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常平分公司、东莞市柏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2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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