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椒市监处字〔2019〕4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认证认可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经相关机构对规格型号为FL350-5C的350小忍者摩托车和HT200-5C摩托车及FL110T-20D摩托车认证的情况下,擅自出厂、销售上述3种规格型号的摩托车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出厂销售的摩托车数量少、未造成相关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我局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从轻处罚的规定,现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处以罚款50000元。当事人在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地点从路桥区金清大道变更为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聚明路301号二号厂房,而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现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处以罚款5000元。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SCR”商标的实际注册人,其享有包括摩托车在内的商品上使用“SCR”注册商标的权利,当事人在未经“SCR”商标所有权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摩托车上标注的“SCR110EFi”标志与注册商标“SCR”图案相似,属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商标使用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在扣1辆摩托车;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136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8756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28
    决定机关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黄元东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