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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渝北市监经处字(2019)67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9年7月16日,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成品库(已检区),其抽样检品为长寿米粉,生产批次为2019.9.16,基数为200公斤,抽样数量为2公斤(备样数量为1公斤),规格为散装称重,执行标准为Q/JSD0006S,零售单价为3元每公斤,样品购置费为6元;2019年9月17日,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其长寿米粉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检验报告》编号为N0:2019-15ES 0717 73。2019年9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经营有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食品添加剂制作的其它批次长寿米粉食品和相关氢乙酸及其钠盐食品添加剂,并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且放弃复检等相关权利。 2019年以来,当事人从荆州区马山镇飞越米厂购进大米等食品原料,制作成成本价为2.8元(含税)每公斤的长寿米粉食品,然后以3元每公斤的单价,以批发的方式销售给重百、永辉、新世纪等大、中型食品经营者。2019年7月16日,执法人员从其成品库(已检区),抽取批次为2019.7.16的2公斤长寿米粉(基数为200公斤)送检,经检验,该批长寿米粉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要求;因当事人将该批次长寿米粉全部批发销售,本案货值金额为600元(含税),违法所得40元。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消除影响,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10
    决定机关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谭雪彬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