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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枣庄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种衍排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37211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薛民初字第1430号
    案号 (2015)薛执字第014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陶庄法庭
    执行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10
    发布日期 2015-12-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枣庄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安静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元月息2分计算,扣除被告枣庄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利息2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枣庄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安静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元月息2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山东众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判决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山东众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枣庄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枣庄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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