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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税稽三罚[2019]141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沪江线业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经检查,你单位在2017年12月签订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91000000.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27300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等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印花税共计27300元处以50%的罚款计1365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11
    决定机关 金华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刘新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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