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庆安县倍丰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3231224MA****1C8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04民初2822号 |
案号 | (2021)黑0104执2339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日期 | 2022-04-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黑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云涛偿还原告黑龙江爱农复合肥料有限公司代偿款272454.6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付清;二、被告王云涛给付原告黑龙江爱农复合肥料有限公司上述款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时止,与上述款项一并付清;三、如被告王云涛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时,拍卖变、卖黑龙江威赫农业生产资料经销有限公司所有车牌号为黑MHB688号小型普通客车,所得价款偿还原告黑龙江爱农复合肥有限公司,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四、被告庆安县倍丰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黑龙江威赫农业生产资料经销有限公司、张俊杰、林凤云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扣除本判决第三项偿还款项后的款项负连带给付责任;五、在被告王云涛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时,被告马丽娜、周占峰、丁忠红、周海涛、王艳秋、韩万春、姜海艳对不能履行款项各承担九分之一数额的给付责任。六、驳回黑龙江爱农复合肥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6元,由被告王云涛、庆安县倍丰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黑龙江威赫农业生产资料经销有限公司、张俊杰、林凤云负担。被告马丽娜、周占峰、丁忠红、周海涛、王艳秋、韩万春、姜海艳各负担598元连带给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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