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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庆安县倍丰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3231224MA****1C8F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04民初2569号
    案号 (2020)黑0104执31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6
    发布日期 2020-12-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蒋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黑龙江爱农复合肥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100,000元,利息725.97元,合计100,725.97元; 二、被告蒋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黑龙江爱农复合肥有限公司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上述款项利息; 三、如被告蒋金龙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时,拍卖、变卖黑龙江威赫农业生产资料经销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黑MHB688号小型普通客车,用所得价款偿还原告黑龙江爱农复合肥有限公司上述款项; 四、被告庆安县倍丰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黑龙江威赫农业生产资料经销有限公司、张俊杰、林凤云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扣除本判决第三项偿还款项后的款项负连带给付责任; 五、如被告蒋金龙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时,被告冷梅、高明岩、宋金敏、郭永波、刘艳梅、盛玉和、孙秀芹、姜立明、荣海霞对不能履行款项各承担十分之一数额的给付责任; 六、驳回原告黑龙江爱农复合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4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蒋金龙、庆安县倍丰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黑龙江威赫农业生产资料经销有限公司、张俊杰、林凤云负担。被告冷梅、高明岩、宋金敏、郭永波、刘艳梅、盛玉和、孙秀芹、姜立明、荣海霞各承担231.4元的连带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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