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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昆明东磷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010070****957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404民初1485号
    案号 (2021)辽0404执4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4
    发布日期 2021-09-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昆明东磷贸易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沈阳隆基电磁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7123元及利息(从2015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5元,由被告昆明东磷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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