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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余综执〔2021〕罚决字第18-01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被处罚人名称: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1日11时3分,我局闲林中队执法人员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余杭区闲林街道西溪海小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经调查,在西溪海小区生活垃圾投放点,灰色其他垃圾桶内发现有果皮等易腐垃圾。现场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确认,当事人作为该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人未尽到监督义务。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开具送达《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21]第002028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随后当事人进行了整改。经核实,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余杭大禹支行(余杭街道禹航路415号)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03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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