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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柏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58****37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1民初35661号
    案号 (2020)粤1971执48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2
    发布日期 2020-06-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09604535】。一、确认原告张胜朝与被告东莞市柏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签订的《订车协议》已解除;二、限被告东莞柏城汽车有限公司、陈小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连带向原告张胜朝归还订车款450000元;三、限被告东莞市柏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陈小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连带向原告张胜朝支付利息(以4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50元(原告张胜朝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柏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陈小胜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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