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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柏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58****37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71民初3263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1971执42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3
    发布日期 2020-05-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197659455】。一、被告东莞柏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勇支付购车款65500元;二、被告东莞柏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勇支付利息(以65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01月04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1437.5元,全部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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