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绍兴东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裘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17778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绍柯钱商初字第00084号 |
案号 | (2014)绍柯钱执民字第0008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绍兴柯桥区法院 |
执行法院 | 绍兴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08-01 |
发布日期 | 2014-10-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绍兴县浩成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履支行借款本金7,000,000元,支付截至2014年5月4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息)247,087.53元,合计人民币7,247,087.53元,并支付本金自2014年5月5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双方《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含罚息、复息),利随本清;二、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履支行有权就被告绍兴县东峰织造有限公司提供的编号为绍县工商动抵登字第20120588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抵押财产依法定程序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绍兴超特合纤有限公司、绍兴县东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东方星轻纺有限公司、绍兴县东峰织造有限公司、徐松贤、郑茶先、夏琦、裘强、郑永仙对于被告绍兴县浩成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2,53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67,530元,由被告绍兴县浩成纺织有限公司、绍兴超特合纤有限公司、绍兴县东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东方星轻纺有限公司、绍兴县东峰织造有限公司、徐松贤、郑茶先、夏琦、裘强、郑永仙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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