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渊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3124338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民终13855号 |
案号 | (2021)沪0117执162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渊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锐创食品有限公司货款4,083,014元; 二、被告上海渊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锐创食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69,777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计算); 三、被告上海浦东彩泥餐饮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渊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615,047元的履行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四、被告上海闵行彩泥餐饮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渊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429,649元的履行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五、被告上海杨浦苍洱餐饮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渊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16,340元的履行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六、被告上海黄浦翊妍餐饮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渊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12,540元的履行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七、被告杭州渊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渊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821,543元的履行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如果被告上海渊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浦东彩泥餐饮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闵行彩泥餐饮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杨浦苍洱餐饮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黄浦翊妍餐饮有限公司、被告杭州渊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八、驳回原告上海锐创食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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