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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北润良新能源汽车(徐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00MA****DFXR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11民初4782号
    案号 (2021)苏0311执36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4
    发布日期 2021-12-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北润良新能源汽车(徐州)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八方钢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779586.39元及利息(以3803158.35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3300045.41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江苏八方钢构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74元,减半收取217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787元,由被告中北润良新能源汽车(徐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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