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江卫放罚〔2020〕209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0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杭州城东医院有限公司放射科现场检查发现:该医院放射科处于正常诊疗活动中,徐**在给患者做CT检查,未佩戴个人剂量计;在编号GABG-GF1825346-2-2的检测报告中发现万*的个人剂量监测记录,未能出示该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2020年9月7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杭州城东医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行为成立(已提供万*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现场检查笔录(编号:2020411),姜干飞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设备、拍片记录照片等证据为凭。2020年11月3日,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杭江卫放罚告〔2020〕209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向当事人详细告知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行使上述权利。本机关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办法》(浙卫发〔2019〕57号)附件《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D.62未按照规定对1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裁量幅度为罚款3000元以下。”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2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03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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