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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卫放罚(2020)49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卫放罚﹝2020﹞49号被处罚人;杭州城东医院有限公司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1日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德胜东路3339号3幢的杭州城东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1、你单位口腔科PAY(M)型牙片机、X-TREND型口腔CT均在正常使用中,但你单位未能提供上述2台设备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相关资料;2、你单位现场未能提供口腔科PAY(M)型牙片机机房、X-TREND型口腔CT机房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相关资料;3、你单位现场未能提供放射工作人员肖某的个人剂量监测资料。本机关以你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对正常使用中的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等为由于2020年7月2日立案调查。现经调查后查明:未按规定对正常使用中的PAY(M)型牙片机、X-TREND型口腔CT进行放射诊疗许可变更;未按规定对牙片机机房、口腔CT机房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未按规定安排放射工作人员肖某进行个人剂量监测。你单位未按规定对正常使用中的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现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500.00元)。你单位未按规定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竣工验收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第(六)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00元)。综上,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圆整(250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杭州市区的各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9月1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16
    决定机关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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