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鹤市监处〔2021〕25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鹤山市七翁井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山泉水”(生产日期:2021年3月16日,规格型号17升/桶)于2021年4月15日经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证,鹤山市七翁井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涉案批次“饮用天然山泉水”(生产日期:2021年3月16日,规格型号17升/桶)80桶。截至2021年4月17日,加上2021年3月17日抽样检验的7桶,生产的80桶“饮用天然山泉水”已销售完毕。涉案批次产品的销售价为1.5元/桶,成本为1.35元/桶,利润为0.15元/桶。因此,鹤山市七翁井山泉水有限公司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为120元,共获违法所得12元。鹤山市七翁井山泉水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12元;2、处70000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12 |
决定机关 |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