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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公海(白)行罚决字[2021]0036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3月09日10时,我局民警在对海曙区沁园街保利天悦一期浙江中天精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项目部工地进行日常工作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21年3月3日雇佣张某某后,一直未将该信息报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整改。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09
    决定机关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白云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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