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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吉林省南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20102MA****7T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03民初15063号
    案号 (2020)粤0303执31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27
    发布日期 2020-10-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91202601396】。一、原告深圳市锦汕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敏雄确认被告陈敏雄已支付利息人民币200万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二、原告深圳市锦汕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同意被告陈敏雄尚欠的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2300万元(含利息人民币300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深圳市锦汕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付清;三、如被告陈敏雄未能按照本调解协议书第二条的相关约定按时足额向原告深圳市锦汕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息,则被告陈敏雄的还款按先息后本的顺序进行还款;还款每逾期一天,则按逾期未支付的金额的千分之0.6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应付的借款本息付清为止;四、被告吉林省顺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南源贸易有限公司自愿为被告陈敏雄履行本调解协议书第二条及第三条约定的义务向原告深圳市锦汕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的担保,如因被告陈敏雄未依照本调解协议书的约定按时足额向原告深圳市锦汕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息,被告吉林省顺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南源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如被告陈敏雄未按时足额偿还原告的借款本息,则原告深圳市锦汕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处置被告吉林省顺嘉商贸有限公司及被告吉林省南源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锦汕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即被告吉林省顺嘉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吉林省南源贸易有限公司分别拥有的吉林省粤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7%、3%的股权),并以质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六、原告深圳市锦汕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缴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800元,减半收取的人民币70900元由被告陈敏雄承担,被告陈敏雄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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