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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宁玄市监处罚〔2021〕125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广告内容管理规定行为及其从属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0.00元;处罚结果分类:罚款,责令改正2021年4月30日收到来自全国12315举报,自然人李某称,苏宁易购销售的“飞利浦电热水壶HD9350/90银灰色家用不锈钢防干烧自动断电烧水壶1.7L大容量电水壶”,网页宣传商品“与饮用水接触部分都使用食品级不锈钢”,商品内壁有两个乳胶软钉,认为苏宁易购虚假宣传,要求查处。经查,苏宁易购以自营形式对外销售的“飞利浦电热水壶HD9350/90银灰色家用不锈钢防干烧自动断电烧水壶1.7L大容量电水壶”过程中,涉案商品网页详情页宣传“食品级不锈钢材质”、“与饮用水接触部分都使用食品级不锈钢”,产品参数栏宣传内胆材质“304不锈钢”,而举报人收到的涉案商品与水接触部分的内壁有两个乳胶软钉。与宣传“与饮用水接触部分都使用食品级不锈钢”不符,对消费者购买造成误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影响的”。涉案商品广告费300元,因当事人两年内存在三次以上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当事人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处广告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2、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3
    决定机关 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