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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鸡西北方白云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久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280287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哈民三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哈执字第001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5-19
    发布日期 2017-01-01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支付其垫付的银行承担汇票款19999678.39元、罚息为79998.71;被告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支付200万元违约金;被告鸡东北方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周久乐、鸡西北方白云灰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2198.39元,由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鸡东北方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周久乐、鸡西北方白云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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