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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黄综执罚决字〔2019〕第0094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台州伏泰纳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案
    行政处罚内容 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黄综执罚决字〔2019〕第00948号当事人:台州伏泰纳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MA2AN81P8F联系电话:13771276915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劳动南路532号2019年6月5日12时58分,当事人台州伏泰纳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黄岩区东城街道横街东路丽景花苑门口从事分类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作业,当事人台州伏泰纳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将已经分类的易腐垃圾和可回收垃圾装入其他垃圾运输车辆进行混合收集、运输。本机关已于2019年6月20日责令当事人台州伏泰纳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当事人台州伏泰纳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经查明,当事人台州伏泰纳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现场图片证据、调查询问笔录、视频电子证据、公司隶属关系证明、黄岩城区生活垃圾分类与循环经济一体化项目合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本案调查终结后,本机关于2019年6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台州伏泰纳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黄综执罚先告字〔2019〕第00867号),当事人台州伏泰纳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的要求。现依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台州伏泰纳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台州伏泰纳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账号19915101040096976041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附:《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及时运输至规定的处置地点,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确因缺乏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暂时需要混合收集、运输的,应当明确期限并向社会公告。居民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实行定时定点收集、运输,收集、运输的时间和地点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告。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不按照规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收集、运输。第二十八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04
    决定机关 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