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澳普电气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樊保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67908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11民初3633号 |
案号 | (2018)苏1111执106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6-01 |
发布日期 | 2018-11-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逸控电气有限公司截止至2017年8月29日欠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144530.89元,以上共计2144530.89元(其后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 二、被告江苏逸控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律师代理费70000元。 三、被告江苏群凯镀业有限公司、澳普电气有限公司、龚玉清、宦云芳对被告江苏逸控电气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江苏群凯镀业有限公司、澳普电气有限公司、龚玉清、宦云芳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江苏逸控电气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29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292元,由本案五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已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江苏逸控电气有限公司、江苏群凯镀业有限公司、澳普电气有限公司、龚玉清、宦云芳应将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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