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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昇鑫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12156****644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121民初3040号
    案号 (2021)赣0121执28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3
    发布日期 2021-12-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截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原、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被告江西昇鑫电子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600000元、贷款期内利息52234.2元及逾期后利息、罚息、复利等(逾期利息从2020年3月29日起算至全部本息还清为止,按年利率11.1%计算); 二、被告江西昇鑫电子有限公司、南昌市升创贸易有限公司、江西铭达实业有限公司、涂连兵、熊丽华、刘建新、胡华丽、刘玉秀、喻志斌、王伟、熊红春同意于2020年9月3日之前支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借款本金1014750.26元,剩余借款本息于2021年9月30日前付清,并按照以下还款计划支付: 1、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被告江西昇鑫电子有限公司、南昌市升创贸易有限公司、江西铭达实业有限公司、涂连兵、熊丽华、刘建新、胡华丽、刘玉秀、喻志斌、王伟、熊红春承诺于每月月底前按时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 2、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被告江西昇鑫电子有限公司、南昌市升创贸易有限公司、江西铭达实业有限公司、涂连兵、熊丽华、刘建新、胡华丽、刘玉秀、喻志斌、王伟、熊红春承诺于每月月底前按时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 3、2021年9月30日前,被告按时向原告支付剩余借款785249.74元贷款本金、贷款期内利息52234.2元及逾期后利息、罚息、复利等(逾期利息从2020年3月29日起算至全部本息还清为止,按年利率11.1%计算)。 三、被告江西昇鑫电子有限公司、江西铭达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升创贸易有限公司、刘建新、胡华丽、刘玉秀、喻志斌、王伟、熊红春、涂连兵、熊丽华同意于2020年9月6前支付原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9255元。 四、若被告江西昇鑫电子有限公司、南昌市升创贸易有限公司、江西铭达实业有限公司、涂连兵、熊丽华、刘建新、胡华丽、刘玉秀、喻志斌、王伟、熊红春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对所有剩余借款本息一并申请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09元,减半收取1425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255元,由被告江西昇鑫电子有限公司、江西铭达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升创贸易有限公司、刘建新、胡华丽、刘玉秀、喻志斌、王伟、熊红春、涂连兵、熊丽华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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