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时光广告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石怀江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020301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京0108民初48400号 |
案号 | (2018)京0108执321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25 |
发布日期 | 2018-03-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北京泰峰阁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时光广告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签订的《户外广告位代理发布协议》于2016年8月1日解除; 二、北京时光广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泰峰阁广告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广告代理费1000000元; 三、北京时光广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泰峰阁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6年8月2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以1000000元为基础,按照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 四、石怀江对北京时光广告公司的前述第二项中规定的债务向北京泰峰阁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石怀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所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北京时光广告公司进行追偿; 六、驳回北京泰峰阁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时光广告公司、石怀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20元,由北京时光广告公司、石怀江负担775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北京泰峰阁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168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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