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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海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8178****888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民初1239号
    案号 (2020)辽01执14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7
    发布日期 2020-10-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货款58,000,000及利息(以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5日至2019年11月29日止,按照月利2%标准计算;以58,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2%标准计算);二、被告江苏海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徐有才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江苏海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徐有才承担保证责任后对被告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三、驳回原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34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海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徐有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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