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杭州鸿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100251-3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民终2763号 |
| 案号 | (2019)粤03执470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三、鸿茂控股有限公司、杭州鸿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鸿海振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万元; 四、刘斌对鸿茂控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三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刘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鸿茂控股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7200元,由鸿茂控股公司、鸿茂旅游公司、刘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1800元,由鸿茂控股公司、鸿茂旅游公司、刘斌负担。鸿海振业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918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鸿茂控股公司、鸿茂旅游公司、刘斌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91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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