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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杭州鸿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1002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196号
    案号 (2019)粤03执38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7
    发布日期 2020-03-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鸿海振业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鸿海振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鸿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鸿茂控股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国盛创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4日签订的《鸿茂八墅项目合作协议》、《<鸿茂八墅项目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于2014年5月9日签订的《<鸿茂八墅项目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二》,均于2015年7月30日解除; 二、被告杭州鸿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鸿茂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鸿海振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偿付本金629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其中,1000万元从2014年5月9日起算、1000万元从2014年5月23日起算、1000万元从2014年5月26日起算、100万元从2014年6月10日起算、270万元从2014年6月13日起算、212万元从2014年6月19日起算、500万元从2014年7月10日起算、500万元从2014年7月17日起算、500万元从2014年7月30日起算、1000万元从2014年8月14日起算、211万元从2014年9月23日起算,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刘斌对被告鸿茂控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刘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鸿茂控股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鸿海振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鸿茂控股公司、刘斌、鸿茂旅游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77200元(已由鸿海振业公司预交),由鸿海振业公司负担161616元,由鸿茂旅游公司、刘斌、鸿茂控股公司负担415584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鸿海振业公司预交),均鸿茂旅游公司、刘斌、鸿茂控股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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