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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乌高税罚〔2018〕1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该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所属期2018年第一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应于2018年4月15日之前进行申报,但该单位于2018年9月3日才来进行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且该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对该单位逾期未申报行为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3000元整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06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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