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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4****32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06民初14253号
    案号 (2019)粤0306执227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2-19
    发布日期 2020-04-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190619443】。 被告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杨汉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古宁炽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0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其中100万元从2017年12月12日开始计算、100万元从2017年12月19日开始计算、210万元从2017年12月8日开始计算、100万元从2017年11月30日开始计算、90万元从2017年12月16日开始计算、600万元从2017年12月6日开始计算、300万元从2017年12月17日开始计算、200万元从2017年12月25日开始计算、200万元从2017年12月15日开始计算)。 若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5,800元,由两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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