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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4****32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民终21636号
    案号 (2019)粤0306执221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9-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198619997】。一、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宝安支行与被告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大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邓海兰、杨汉军、杨幸方、杨建潭、杨建清、杨建海、深圳市大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7年5月15日签订的编号2017K003197的《授信合同》自2018年1月8日起解除;二、被告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宝安支行借款本金58,000,000.07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罚息、复利以58,000007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日起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宝安支行律师720,000;四、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宝安支行有权对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与深云路交汇处智慧广场A栋1901(深房地字第400098166号)的房产处置后所得价款(在抵押时约定的价值7,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告深圳市东方大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邓海兰、杨汉賽、杨幸方、杨建潭、杨建清、杨建海、深圳市大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被告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深圳市东方大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邓海兰、杨汉军、杨幸方、杨建潭、杨建清、杨建海、深圳市大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履行担保还款义务后,可向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1,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200元,由四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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