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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4****32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06民初16857号
    案号 (2019)粤0306执218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2-03
    发布日期 2019-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194618033】。 被告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中消云科技有限公司押金50,07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押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自2018年6月26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2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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