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盛堂(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MA00F7FA-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京0108民初5730号 |
案号 | (2020)京0108执2376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东盛堂(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盛实百草药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50000元; 二、东盛堂(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盛实百草药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30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19日至2020年5月12日止,以30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5月13日至货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以29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盛实百草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东盛堂(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 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盛实百草药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东盛堂(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盛实百草药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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