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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金顺恒通石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2081MA****CW5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80民初340号
    案号 (2021)川0180执3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日期 2021-06-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西藏同步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顺恒通石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签订的《沥青买卖合同》于2019年10月8日解除;二、被告四川金顺恒通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西藏同步工贸有限公司货款3,019,889.92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3,019,889.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止);三、被告四川金顺恒通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藏同步工贸有限公司律师费311,241元;四、被告马建军、被告王晨曦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判决金额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五、驳回原告西藏同步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5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759元,由被告四川金顺恒通石化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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