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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正大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30067****088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313民初173号
    案号 (2020)赣0313执5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4
    发布日期 2020-11-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省正大陶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欧阳柱支付货款189700元。 二、被告江西省正大陶瓷有限公司应自被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向原告欧阳柱支付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志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4元,由被告江西省正大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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