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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正大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30067****088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313民初171号
    案号 (2020)赣0313执5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4
    发布日期 2020-11-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省正大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奥鼎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承揽报酬款14680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奥鼎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36元,减半收取1618元,由被告江西省正大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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